关于印发《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政办发〔2016〕33号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洪山管理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加强专利保护,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专利申请,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财教〔2011〕10号)、《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暂行)》(长知发〔2014〕3号)、《长沙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长知领发〔201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补助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利补助资金根据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由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第三章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第五条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或户籍不在本区但在本区创业的个人,且发明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发明专利的通信地址在开福区; 
(二)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标准: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2000元/件的标准补助。 
第七条 国际发明专利补助标准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年内申请补助的,按4000元/件的标准补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长沙市开福区专利补助审批表》; 
(二)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四)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五)申报PCT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 
第四章 公示制度
第九条 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实行公示制度,正式补助前在开福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助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专利补助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由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受理,定期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印发发放通知,并在开福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
(二)单位申报的补助,由单位提供发票和银行账号,由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直接支付到单位银行账号;个人申报的补助,由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按通讯地址,通过邮局汇款方式支付给个人。 
第十二条 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前一年度的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申报,申报人直接到开福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专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在专利补助资金的使用中弄虚作假(包括虚假申报补助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的,全数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专利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其发明专利原则上在本区内转化生产力成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福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沙市开福区专利补助审批表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印发 

发文机构 原文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http://www.kaifu.gov.cn/tzkf/tzfw/tzzck/kfqtzzczy/201901/t20190103_4548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