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省财政厅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市州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