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科函(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部属各单位,有关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及《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工信厅科〔2010〕143号)有关规定,近期我部将对2012年首批核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进行复核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复核范围是54家2012年首批核定的实验室(名单见附件2)。
二、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按照《首批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复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1)要求,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实验室复评材料初审及后续衔接工作。
三、实验室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复核材料的准备工作,进行网上申报。
四、实验室通过主管单位初审后,应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加盖公章(包括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的复核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交专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未按时提交复核材料的实验室,将视为主动放弃复核。
联系人及电话: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安平、夏厦
联系电话:010-68205246、68205247
(二)专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陈娟、闫颖
联系电话:010-63951881转8505、9085
传 真:010-63973485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5号博望园(100038)
附件:1.首批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复核工作方案
2.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名单(首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1月22日
发文机构 | 原文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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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497/n3057503/c4627498/content.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