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ign=“justify”>为落实相关部门职责,规范相应审核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1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范围
(一)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民办或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含1年)以上,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二)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2014年10月以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对象认定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
(三)能够证明本人从事教育工作的有效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包括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学校保管的台账报表、个人档案、分工表、考勤考核表、个人工作履历表、财务部门编制的工资单、补贴津贴表、本人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原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师任用证、职称资格证(或聘任证)、工作日记本、本人手写的教案、毕业生合影照、办公留影、其他相关证据等。
(四)有效的证人。包括曾经的同事、学校负责人、离退休的同事、校领导、学校工友、后勤人员、乡镇原主管教育教学人员、自己的学生等。证人数量至少在3人以上,而且至少2人具有公职身份。证人不能为本人的直系亲属,证言必须真实。提供虚假证言证词的证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2014年12月15日)
区、乡镇(街道)召开相关工作会议进行布置,并将相关文件、资料和表格等在望城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望城区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二)本人申请(2014年12月15日—12月24日)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好的《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同时承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形成档案材料(用透明文件袋装好)交乡镇(街道)。
1、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原始材料、复印件;
4、证人承诺书及证人证词;
5、其他相关材料(村委会或居委会、中小学校、乡镇或街道证明)。
(三)乡级初审(2014年12月15日—12月24日)
乡镇中心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表》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形成初审意见。
(四)第一次公示(2014年12月25日—12月31日)
乡镇(街道)将初审合格人员原工作学校、累计工作年限、证人证言等情况造册后,在乡镇政府(街道)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原任教学校分别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12月31日下午5点前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档案和名册(含电子档)报送区教育局人事科(行政中心附楼投融资中心318室,联系电话:88068543、13875867213)。
(五)县级审核(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9日)
区教育局牵头,会同区财政、人社、公安、计生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1、计生局主要负责申请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工作;
2、公安局主要负责申请人户籍、年龄和有无犯罪记录的认定;
3、人社局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已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是否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并于市级核准后做好台账建立及发放工作);
4、财政局主要负责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
5、教育局主要负责申请人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
(六)第二次公示(2015年1月12日—1月16日)
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区教育局、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教育局建档存留。
区教育局将加盖区政府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经核准后,由区人社局做好台账建立及发放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相关文件及表册在望城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望城区教育信息网下载。
(二)在本区多个乡镇(街道)工作过的原民办和代课教师由原工作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中心学校、乡镇(街道)根据原始资料确认后,出具村委会(居委会)、中心学校、乡镇(街道)证明,申请人携证明及原始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
(三)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将户口迁移至我区的中小学原民办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地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将《申请表》报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另行汇总上报。
(四)经乡级初审、县级复审、市级核准,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原中小学民办和代课教师,从2014年10月1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附件:
1、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2、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初审花名册
<palign=“right”>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palign=“right”>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