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lass=“MsoNormal”>宁政发〔2013〕10号
<pclass=“MsoNormal”>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pclass=“MsoNormal”>现将《宁乡县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CxSpMiddle”>宁乡县人民政府<pclass=“MsoNormalCxSpMiddle”>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brclear=“all”><pclass="MsoNormal"align=“center”>宁乡县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class="MsoNormal"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pclass=“MsoNormal”>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pclass=“MsoNormal”>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pclass="MsoNormal"align=“center”>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pclass=“MsoNormal”>第三条 县财政局按规定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局下达各单位预算批复。<pclass=“MsoNormal”>第四条 年初预算外因特殊事项需追加的支出,预算单位须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办提出初步意见,批转县财政局审核并提出建议方案,再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追加支出须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方可安排,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审的,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后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在预算调整时或县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予以审议。<pclass=“MsoNormal”>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和切块资金实行预算指标管理。<pclass=“MsoNormal”>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和80%部分的财政切块资金均须落实到具体单位、项目。资金落实的单位和项目由县政府办会同县财政局、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拟订初步方案,经分管副县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县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资金安排方案,将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pclass=“MsoNormal”>切块资金的20%部分由分管副县长根据特殊项目支出需要批转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程序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并办理支付手续。<pclass=“MsoNormal”>第六条 上级财力性指标需重新分配的,由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拟订分配建议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pclass=“MsoNormal”>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事项,按程序拟定用款计划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须严格按月平均进度审批用款计划,项目经费根据年初确定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按实施进度支付。<pclass="MsoNormal"align=“center”>第三章 相关经费支出管理<pclass=“MsoNormal”>第八条 特殊奖金补助。各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奖金、补助、特殊岗位津补贴、中心工作和各类临时性办公室补助等。确需发放的,须书面申请,每半年由县财政会同监察、组织、审计、人社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已有文件明确的,按文件执行。<pclass=“MsoNormal”>第九条 学习考察费用。各单位自行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的,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学习考察任务和详细学习考察方案,考察完成之后提交学习考察报告;上年度“四项费用”未增长。<pclass=“MsoNormal”>外出学习考察除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且明确由县财政安排经费的以外,其费用均由各单位在“四项费用”控制总额中列支。<pclass=“MsoNormal”>各单位组团外出学习考察须按程序报批,先由县纪委、县财政局审核,再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批准。<pclass=“MsoNormal”>第十条 四项费用。四项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均衡列支、超支不报、按季公示、集中通报”的原则。各单位四项费用不得转移到二级单位、下属公司及其他单位列支,不得通过虚假工程等形式转移支出,一经查实,由县财政扣除其下年度相应公用经费。四项费用结余部分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可用于弥补其他公用经费不足或政策性奖励。各单位每季度自行公示四项费用支出情况,县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负责督查。各单位(包括二级单位)四项费用情况每年年底向县委常委会议通报,对与控制额度相比减少幅度、额度最大的前十名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减少幅度及额度最小的前三名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常委会议说明原因。招商引资、向上争资工作成效显著单位发生的四项费用,另行制定文件实施以奖代补。<pclass=“MsoNormal”>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各单位经费支出应严格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行结算,刷卡消费报销资金须达授权支付总额的30%以上。<pclass="MsoNormal"align=“center”>第四章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资金管理<pclass=“MsoNormal”>第十二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机关经费和项目资金全部实行“双控”管理。<pclass=“MsoNormal”>经开区、金洲新区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由其管委会财政局实施“双控”管理,每半年将资金收支情况及下半年资金收支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备案。<pclass=“MsoNormal”>县直属及部门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实施“双控”管理,每月末申报下月资金支付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征拆资金和土地报批税费资金在特殊情况下可先行支付,由“双控”单位下月及时补办审批手续。<pclass=“MsoNormal”>乡镇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实施“双控”管理,每月资金收支情况由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pclass=“MsoNormal”>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根据《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办理。<pclass=“MsoNormal”>第十四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账户由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宁乡支行管理,新设账户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pclass="MsoNormal"align=“center”>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pclass=“MsoNormal”>第十五条 各采购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计划,由县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无采购预算的一律不予采购。<pclass=“MsoNormal”>第十六条 各采购单位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严格采购程序和采购标准,不得随意采购、超标采购、超预算采购。<pclass=“MsoNormal”>各采购单位5000元以下(含5000元)小宗商品按同类商品不高于招标指导价自行采购;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协议竞价供货制度,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供应商,但须由政府采购办全程监督,并确保所采购商品质量和价格均优于协议供货商品;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每月集中在第一个星期进行招标采购。<pclass=“MsoNormal”>所有政府集中采购商品信息须在宁乡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pclass=“MsoNormal”>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的资产实行编码注册管理,完成政府采购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编码,并录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pclass="MsoNormal"align=“center”>第六章审批权限<pclass=“MsoNormal”>第十八条 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财政资金安排事项,由县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和工作进度予以安排。<pclass=“MsoNormal”>第十九条 年初预算外需追加的支出,单笔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单笔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政策性配套资金除外)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pclass=“MsoNormal”>第二十条 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向县财政借款的,由单位提出借款申请、还款计划、还款承诺,县财政局拟订初步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借款单位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承诺的,由县财政在下拨或往来资金中及时足额扣还。<pclass=“MsoNormal”>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年度结余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调节使用。各单位不得擅自列支除县委、县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以外的支持款。因特殊情况需要支持的,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从各单位“四项费用”节余经费中安排,县财政不得追加该单位当年公用及项目经费。乡镇与乡镇之间擅自发生支持款的,县财政按支持款额度进行等额归集。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参照执行。<pclass="MsoNormal"align=“center”>第七章 监督检查<pclass=“MsoNormal”>第二十二条县财政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每年对全县预算单位进行检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和监察审计结论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备案或向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pclass=“MsoNormal”>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每月汇总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分别报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备案。<pclass=“MsoNormal”>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情节较轻的,县人民政府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书面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相关责任人员考核定等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违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pclass="MsoNormal"align=“center”>第八章 附则<pclass=“MsoNormal”>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cms_page_separator></cms_page_separ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