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宁乡县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乡县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为切实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和《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长政发〔2003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偿金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二、对转业士官实行重点就业安置,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补偿安置。
三、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重点就业安置:
㈠服现役期满10周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㈡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获得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且服役期满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
㈢因战、因公致残并经省、市重新认定的5-10级有工作能力的残疾军人;
㈣烈士子女,孤儿。
四、对实行重点就业安置对象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到相应县直单位的二级事业单位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补偿安置。
五、县属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受安置任务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县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驻宁中央、省、市属各系统、各单位负责安置本单位职工退役子女及配偶在本系统的转业士官。用人单位对实行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同时要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失业、养老和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非本人原因,3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三年内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六、实行自谋职业补偿安置的城镇义务兵,按下列标准发放补偿金:
㈠对服役满2年以上,10年以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20000元,超过2年的部分每年补助2500元。
㈡服现役满10周年(10周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在安置后当年开始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50000元,超过10年的部分每年补助2500元。
㈢服役期间曾立功的退役士兵,在安置后当年开始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除按一般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标准领取补偿金外,每获一项荣誉称号分别按相应的标准增发奖金。其中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4000元,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3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500元。
七、自谋职业补偿安置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核实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设立专账,按时拨付。父母及配偶在驻宁单位的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偿金由其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全额承担。
八、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城镇退役士兵,其档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接收。
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和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
㈠服役期间或退役后购买非农户口、因征地拆迁或投靠亲友转为非农户口的(符合安置政策的除外)
㈡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㈢已由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㈣当年内未按规定按时办理报到手续的;
㈤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提前退伍并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的;
㈥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㈦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十、今后凡被征集的非农户口对象,在入伍时须与所在乡镇签订货币补偿安置承诺书。退伍后凭《优待安置证》到县民政局退伍安置部门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安置金,办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十一、《优待安置证》由县民政局严格按照当年市征兵办下达的城镇士兵安置指标数核发,由县人武部严格控制城镇兵征集比例,发放城镇兵入伍通知书前,须将名单送县民政部门审定。
十二、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宁乡县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