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支持创新创业,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促推市域科技创新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专利条例》《长沙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知识产权补助专项。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三条补助范围:发明专利授权补助;PCT授权补助;专利密集型企业补助;专利维权补助;贯标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补助。第四条各园区参照本办法对本园
第五条申请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本市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本市居民,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讯地址在本市。(二)申请补助的专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属明确。(三)申请补助应自专利申请或授权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六条补助标准(一)发明专利授权按2500元/件标准补助。(二)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公布或授权的只补助一次)。(四)专利密集型企业补助。对有效专利3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以上,当年专利申请15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有效专利15件以上,当年专利申请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对当年专利申请或授权1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至3万元补助。(五)专利维权补助。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过程中的维权援助、专利无效宣告、专利行政投诉、专利诉讼等进行补助。每件专利维权胜诉案件补助1万元,每家服务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六)贯标补助。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补助。(七)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专利权人以专利权质押贷款单笔超过50万元,每笔给予1万元补助。(八)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补助。对新产品进行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并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报告,经审核质量较高或者具有行业参考及推广价值的单位给予2万元至5万元补助。(九)申请人可以向不同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知识产权补助,知识产权补助可重复享受。第七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第八条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验证材料:(一)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三)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四)申请PCT授权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授权证书复印件。(五)申请专利密集型企业补助的应提供有效专利详单及当年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六)申请专利维权补助的应提供案件代理委托合同、调解书、判决书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涉案的专利权证书或相应证明复印件。(七)申请贯标补助的应提供第三方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八)申请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补助的应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报告复印件。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办理知识产权补助。第十条知识产权补助实行公示制度,正式补助发放前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助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市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第十一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市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凡在申请知识产权补助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市知识产权局将全额追回已补助的款项,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浏阳市知识产权补助办法(暂行)》(浏政办函〔2014〕38号)和《浏阳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浏科领发〔2013〕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