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评价性监督抽检,我区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示被抽样单位:长沙市望城区波特利超市车站店,标称生产者:湖南省义丰祥实业有限公司,食品名称:义丰祥头一道100%芝麻香油,商标:义丰祥,规格型号:350ml,生产日期:2020-03-06;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安全评价性监督抽检,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长沙市望城区波特利超市车站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在该门店销售区域粮油营业柜台合格品区域发现湖南省义丰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20-03-06,规格型号:350ml的义丰祥头一道100%芝麻香油,数量3瓶,现场对以上产品进行扣押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望市监强字[2020]0604-001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6日从长沙市岳麓区朋至调料商行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03-06,规格350ml的义丰祥头一道100%芝麻香油,购进数量1箱(15瓶),购进价格为235元/箱。生产日期为2020-03-06,规格350ml的义丰祥头一道100%芝麻香油已对外销售了12瓶,还有3瓶暂未销售已被扣押。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收集了供货方的资质材料、送货单,每批次产品均收取了同批号出厂检验报告证实了产品是合格的才采购的,而且留存了供货方的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信息。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该批次产品供货商在长沙市岳麓区,相关线索已移送长沙市岳麓区市场局,因生产企业是湖南省义丰祥实业有限公司,相关线索已移送岳阳市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义丰祥头一道100%芝麻香油(生产日期:2020-03-06,规格型号:350ml,生产企业:湖南省义丰祥实业有限公司)3瓶。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