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规范闲置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各入区企业: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规范闲置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规范闲置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提高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更好规范园区闲置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切实提升亩均效益,加快建设“五好”园区,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供地企业投资建设的闲置工业厂房租赁(含出租、承租)管理。工业地产、小微园区的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按已制定出台的政策执行。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工业厂房租赁管理由国有平台公司参照执行。星沙产业基地事务中心范围内的厂房租赁管理由其参照执行、独立审核。

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园区闲置工业厂房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管委会主任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管委会分管招商、产业的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分项召集人,办公室、经济合作局(含创业服务中心)、产业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工作局、安委办、消防救援大队、星沙产业基地事务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星沙街道、泉塘街道、㮾梨街道、长龙街道、黄花镇、黄兴镇等部门(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开展工作。

三、租赁双方条件

(一)出租企业条件

1.出租的厂房须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实际使用符合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厂房产权明晰,无产权和经济纠纷。出租企业应当遵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利用条件、经审批的建设图纸、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以及监管协议等相关要求。

2.出租企业须主动落实园区工业厂房租赁的各项要求,负责做好承租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承租企业(项目)条件

1.承租企业(项目)必须是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均在园区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得以分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登记。

2.承租企业(项目)需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或为园区企业提供相关生产性配套服务;需进行安评、能评和环评等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落实;承租企业涉及的装修、设备安装、生产工艺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生产经营的火灾危险性类型等级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厂房建筑安全;承租企业(项目)应当符合用地性质、建筑性质、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以及监管协议等相关要求;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企业(项目)再次转租。

四、审核备案制度

(一)厂房登记备案

出租厂房须办理备案手续,由出租企业向产业发展局提交出租厂房的情况登记表、不动产权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经审核后予以登记备案。由产业发展局负责建立出租厂房备案库,动态更新已审核通过的备案出租厂房,进行定期清理、分类管理。

(二)承租企业准入

1.申请。需承租厂房的企业,由承租企业投资主体向产业发展局提出承租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承租厂房企业申请表、厂房租赁双方意向协议、承租企业相关资料等,必要时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2.审核。由产业发展局会同经济合作局、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法律事务中心对产业发展导向、企业(项目)准入、土地使用、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等进行会审。对各部门会审意见不一致的承租企业,由产业发展局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3.入驻。经审核同意后,出租企业须与承租企业签订正式租赁协议,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产业发展局)备案,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五、监管措施

1.压实厂房租赁双方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厂房租赁双方分别承担厂区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强化对存量租赁企业的监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产业发展局)牵头,会同经济合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安委办等相关成员单位,对本办法正式生效前的存量租赁企业情况组织专班进行集中清查,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分别交办至相关部门落实。对符合入驻要求但手续不完善的已承租企业,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入驻要求的已承租企业,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加强指导、检查,促其整改提升达到承租条件。对无法整改达标的已承租企业,经报请联席会议研究后,由各相关成员单位依法开展执法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

3.强化对出租企业的亩均效益评价。由产业发展局牵头,在企业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将承租企业亩均效益相关指标纳入供地企业亩均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C类、D类的出租方,按《长沙经开区“两区”亩均效益改革试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督促整改落实。

4.强化对租赁企业的日常监管。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抓好日常监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入驻的承租企业,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入驻项目的承租企业,入驻之日起三个月内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未在园区的承租企业,存在各类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风险隐患的承租企业,对租赁双方均纳入重点整治对象,按规定督促整治到位。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闲置工业厂房出租备案表

2.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承租厂房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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