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pstyle=“text-align:center;”>长沙县人民政府

<pstyle=“text-align:center;”>印发《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已于2015年12月30日第3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pstyle=“text-align:right;”>                                                                                           长沙县人民政府

<pstyle=“text-align:right;”>                                                                                           2016年3月24日

 

 

 

<pstyle=“text-align:center;”> 

<pstyle=“text-align:center;”>长县政发〔2016〕10号


<pstyle=“text-align:center;”>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顺应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要求,更好地发挥现代服务业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推动本区域现代服务业向“高层次、高集聚、高融合”方向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全面推进,结构优化”的原则,把支持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摆在重要位置,推动本区域现代服务业质量提升和发展提速。

第二条 以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汽车后市场、总部经济、航空服务、现代金融、服务外包、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新兴服务业为主,鼓励中介服务平台、商贸流通、品牌建设、人才引进,把本区域建设成为中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设立专项引导资金5000万元(不含各项专项资金),用于政策奖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

 

第二章  扶持产业

 

 第四条 电子商务

 (一)支持电商产业聚集

 经认定的电商产业集聚区、示范基地、孵化器基地,企业入驻率达80%且在营商业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期满一年后,分年度给予园区补助200万元,用于园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二)支持b2b、b2c等电商平台建设

在本区域注册的电子商务b2b、b2c等电商平台,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鼓励“互联网+商业服务体系”融合发展

1.在本区域注册并采用o2o模式的企业,实现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2.鼓励加快发展社区电子商务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互联网+现代农业”融合发展

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的企业,销售本区域农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加奖10万元。

第五条 现代物流

 (一)支持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

 新建的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企业入驻率达80%且在营商业面积和入驻企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期满一年后,分年度给予园区补助200万元,用于园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二) 支持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第四方物流企业入驻 

新设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第四方物流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物流标准仓储设施建设

在本区域物流节点上新建的标准仓储设施,单个库区仓储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5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物流企业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1.经审核的年度物流企业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获评中国物流企业50强称号的物流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首次获得“国家4a”、“国家5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中国仓储协会四星、五星仓储认证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鼓励物流企业新建智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验收合格后,按其平台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布局乡镇物流节点

在本区域10个以上乡镇(不含县城)布局直营物流配送点(含物流分拨、电子缴费、快件自取等功能)的企业,正式营业满一年后,给予该企业每个物流配送点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六条 汽车后市场

(一)支持汽车后市场服务平台的建设

 1.从事汽车后市场服务的综合性平台,给予平台投资方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从事汽车后市场服务的单一平台,给予平台投资方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平台入驻率达一定规模,面积达2万平方米,给予平台经营方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平台连锁门店达一定规模,给予平台经营方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汽车“互联网+”平台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给予平台经营方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举办汽车旅游、探险、娱乐和表演等竞技活动,按其档次,给予举办方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从事汽车后市场服务企业的发展

从事汽车后市场服务的企业,销售额首次达一定规模,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汽车金融公司给予贴息补助

经批准在本区域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其年度汽车金融贷款额增幅达一定规模的,按公司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的30%比例予以贴息补助,单个公司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总部经济

支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入驻

(一)对新入驻服务业总部给予一次性补助

新注册并纳税在本区域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省级以上分支机构等,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其在本区域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新注册的总部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补助50万元。

(二)对新引进服务业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

新购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注册之日起2年内分年度补助;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注册之日起2年内分年度补助。

(三)对服务业总部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本区域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总部,在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条件下,自认定年度第2年起,营业额每超过1亿元,奖励20万元。

 第八条航空服务

(一)航空公司政策参照《关于促进临空经济发展,积极引进航空公司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鼓励引进航空专业培训项目

新引进的航空培训学校、通用飞行培训等项目建成并运营满一年后,按其在本区域注册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引进通用航空相关产业项目

1.鼓励引进公务飞行、作业飞行、通用飞行俱乐部等通用航空飞行项目,项目建成后按照其年总飞行时间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按2000元/小时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发展fbo(通用航空运营服务基地)项目,加速湖南fbo落地开建,fbo项目建成后给予其投资方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3.鼓励引进通用航空销售中心(6s店)项目,项目建成后按照其年营业额的1%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各类企业开设全货运航线

1.新开辟洲际全货运定期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开辟亚洲区域全货运定期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开辟国内全货运定期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以各企业上年度的货运班次为基数,按其增幅档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航空货运代理人的发展

在黄花机场集散货物的航空货运代理人,根据其货运规模,分档次给予一定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现代金融

(一)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

经批准在本区域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营业达1年且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年成交额首次超过10亿、20亿、50亿的,分别给予其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按融资租赁企业年度融资租赁总额的0.5%给予其奖励,其中,涵盖航空融资租赁服务的,加奖航空融资租赁总额的0.5%;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区域企业生产的设备(自购除外),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每个企业该项奖励最高为100万元。

(三)支持小微金融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经批准在本区域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为本区域企业服务予以奖励,按当年一年期累计为县区内服务业企业担保额(放贷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   

(四)鼓励增设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本区域新设立的风险投资、证券营业部、期货营业部、信托投资等金融机构,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服务外包

(一)支持服务外包产业聚集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示范基地、孵化器基地,企业入驻率达80%且在营商业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期满一年后,分年度给予园区补助100万元,用于园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二)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

纳入商务部长沙市服务外包业务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在岸外包执行额的增量部分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3‰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企业,以海关统计或外汇管理出口结汇统计作为依据,离岸外包增量部分超过100万美元的,按增量部分的1%给予加奖,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的品牌建设

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认定的专业资质的本区域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健康养老

(一)鼓励引进养老地产、老年社区、康复护理、养老基地、疗养基地等中高端综合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在运营满一年后,按其在本区域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新注册的中高端综合性养老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补助1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补助100万元。补助分两次给予,当年补助40%,认定1年后经核实企业注册地无迁移或未减少注册资本的,补助剩余的60%。

对新引进的国际高端医疗机构(获得康复医疗机构的认证体系carf认证或国际jci认证),按照实际总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的1%给予一次性加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等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集医疗、养老、体育健身、居家照料等为一体的健康服务综合平台(信息化投资不低于50万元),同时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的,经验收合格,给予其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等业务,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四)鼓励搭建公共健康信息平台(平台投资不低于50万元),提供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文化等长期跟踪、预测预警的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经验收合格并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建立集健康检测、卫生服务、保健、残疾人康复、体育健身、心理辅导和文化科普等服务为一体的社区公共健康中心,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二条 文化旅游

(一)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示范基地、孵化器基地,企业入驻率达80%且在营商业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期满一年后,分年度给予园区补助100万元,用于园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二)支持引进文化旅游项目

新引进的文化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3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文化旅游产品推介

全额投资拍摄长沙县文化旅游等纪录片,在国家、省级电视台进行推介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研发与技术服务(科技研发、第三方检验检测等)、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专业服务(创意设计、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认证)等新兴服务业企业入驻县域

新登记注册并营业的上述企业,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年一次性给予10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其他

 

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中介平台发展

(一)对社会中介平台以商招商给予支持

通过自身影响力吸引其他商会及商会会员在本区域注册并投资的社会中介平台,按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给予其奖励。单个社会中介平台引进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支持

在本区域备案的全县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发展统计工作,每年组织产业年会、学术论坛等活动,且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的协会,运行满一年后,每家协会一次性补助经费2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商贸流通业的发展

(一)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

1. 符合《长沙县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标准》并报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商业综合体的,以下面积按240元/㎡给予补助:正负零以下在满足停车位(地下室少于三层时不能设置机械停车位)前提下的商业面积、经规划许可跨城市道路建筑物(限交通使用空间部分)产生的面积、地面楼层设停车场部分(地面停车位不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总数的10%且不大于20%)产生的面积、商业综合体连廊部分(仅满足交通使用功能)面积。

2.符合《长沙县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标准》并报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商业综合体的,商业营业面积按50元/㎡给予投资方补助。

(二)支持农村商业综合体建设

符合《长沙县农村商业综合体建设标准》并报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商业综合体的,商业营业面积按200元/㎡给投资方补助。

(三)支持社区商业的发展

新设立并纳税在本区域的社区连锁便利店(含代收费、代收货等功能),其直营门店在5家以上,经营期满一年后,按100平方米以下每个门店一次性补助2万元,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个门店一次性补助4万元。

(四)支持住宿餐饮业的发展

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发展预订平台、中央厨房、餐饮配送等传统产业升级的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品牌创建

2016年起,凡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2016年起,凡首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和“湖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人才引进

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正高职称、海归博士等),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10万元;对企业成功引进高端人才产生的猎聘费用,按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补助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奖励范围及原则

 

第十八条 奖励范围及原则

(一)奖励或补助的对象为县域行政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申报奖励的企业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奖励或补助的对象必须税务登记在本区域,且奖励或补助的资金用于本企业人才引进、技术研发、升级改造、相关基础设施维护等。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或补助。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或已享受县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办法予以奖励或补助。

(四)落户本区域的重特大服务业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奖励或补助政策。

(五)凡因逃避纳税义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原因,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或不符合县安委办《工矿商贸企业申报财政资金安全联审程序规定》(长县安办〔2015〕54号)要求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长县政发〔2011〕33号)停止执行。本政策实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长沙县商务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