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政策统一解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政策统一解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业务指导,统一和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具体适用标准,预防行政法律风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工作和执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法规政策具体适用统一归口解释答复。
第三条 省厅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统一解释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分管法规工作的厅领导任副组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统一解释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厅法规处,负责承办具体事务。
第四条 法规政策统一解释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和充分论证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对以下向省厅的请示、来函、批示应当统一送交厅办公室,再由厅办公室转送厅法规处,由其负责统一答复:
(一)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具体适用解释的请示、来函;
(二)省本级经办管理服务用人单位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具体适用解释的请示、来函;
(三)司法机关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具体适用解释的咨询函;
(四)政府法制机构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具体适用解释的咨询函;
(五)其他有关领导机构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具体适用解释的咨询转送函和批示;
(六)其他厅领导批示应当统一归口答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具体适用解释的咨询函件。
第六条 厅法规处应当将请示、来函、批示统一登记,将复印副本送交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进行初步研究。
业务处室、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研究意见及其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含兄弟省市做法及其主要法规政策依据),并加盖公章。
厅法规处应当根据反馈的初步意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确定是否进行专家论证、听证等程序。
第七条 厅法规处与厅业务处室、单位认为咨询问题属于简单、有明确法律依据、无重大行政法律风险的,由厅业务处室、单位以厅名义起草答复代拟稿,厅法规处会签,呈报厅领导审定下发。
第八条 对下列问题的统一咨询解释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一)个案牵涉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个案牵涉历史遗留重大法律问题的;
(三)个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个案反映的问题牵涉以后重大制度安排的;
(五)厅领导决定应当通过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过专家论证或者听证的。
厅法规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
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组织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厅制定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九条 厅法规处应当将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意见综合,会同厅相关业务处室形成倾向性意见,并将倾向性意见和其他意见一同上报厅领导决策决定。
第十条 对普遍适用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意见,报请省政府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后,以省厅名义统一作出解释性书面答复。
牵涉问题较为敏感,且以个案为依托的,原则只给电话答复。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4年6月1日起试行。
发文机构 | 原文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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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http://rst.hunan.gov.cn/rst/xxgk/zcfg/zxzc/201408/t20140828_422948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