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ign=“center”><imgwidth="1455"height="1658"src=“http://static.10nservice.com/UploadFile/PolicyFile/20200903/13425700f3d353b5dbe4d2bc5de2459c.png"picname="“title=”“alt=”"oldsrc=“W020200331758423874531.png”></p><palign=“justify”>第一条自本政策印发生效之日起,在长沙经开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各种形式的商务贸易活动、金融交易活动以及综合性服务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除可享受省市相关政策外,还可申请本政策扶持。</p><palign=“justify”>第二条租金补贴。对在经开区范围内租用(租期为三年或以上)办公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三年每年按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金补贴每年申报一次。</p><palign=“justify”>第三条购买场地补贴。对在经开区范围内购买办公场地且自主持续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实际购买价格10%的补贴,经营2年后一次性补贴到位(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p><palign=“justify”>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执行期间,每年按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成果给予电子商务企业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对基于经开区重点或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年平台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建设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年度开发运营成本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p><palign=“justify”>第五条融资支持。向银行、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担保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财政贴息办法》,享受相关政策。</p><palign=“justify”>第六条总部经济支持。对在经开区成立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有三个或以上控股子公司,且结算平台和纳税关系在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一次性给予补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补贴)</p><palign=“justify”>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p><palign=“justify”>(一)申请享受以上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需自注册之日起经营满一年后,向区招商合作局提交申请报告、租(购)房合同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p><palign=“justify”>(二)区产业环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对申报资料逐一审查,区税务局、工商分局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税收、信用情况进行核实,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区产业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p><palign=“justify”>(三)公示无异议后,管委会以文件形式明确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及额度,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拨款手续。</p><palign=“justify”>第八条企业应按本政策如实申报,如提交虚假申报资料获得资金支持的,责令企业退还。</p><palign=“justify”>第九条政策执行期间,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p><palign=“justify”>第十条本政策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招商合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一年。</p><divclass=“xgdt”><divclass=“title”><ul><liclass=“on”>相关文档</li></ul></div><divclass=“listlist-date”><ulid=“RelNews”></ul></div></div><divclass=“fujian-box”><inputtype="hidden"id=“path"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