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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yle=“text-align:center;”>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pstyle=“text-align:center;”> 关于印发《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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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经信委、省直有关行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我委对《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湘经科技[2005]14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style=“text-align:right;”>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pstyle=“text-align:center;”>
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本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参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省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本省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开展认定和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
(二)企业必须是本省同行业的优强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竞争优势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八)企业在两年内(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两年)无经营违法或生产安全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
第六条企业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程序:
(一)企业向当地市州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市州经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当年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复核。
(四)依据核查结果,省经信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评审。
(五)省经信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核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六)列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由省经信委发文认定,并颁发《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七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都应按要求报送年度评价材料;省经信委依据《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评价材料报当地市州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等。
(二)数据初审。当地市州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上报省经信委(一式两份)。
(三)数据核查。省经信委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省经信委对核查结果和评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确认。
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发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经信委撤销其“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所在企业违法,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省经信委对调整与撤销了“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以通知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四条企业上报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对于一次评价得分为 65分(含 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当地市州经信委负责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50个工作日内由当地经信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七条省经信委对经其认定的新批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各奖励50万元,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奖励资金分批下发,认定后下发25万元,其余资金待企业技术中心在第二年度的验收评价合格后再下发。对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缓发甚至停发其余资金。
第十八条 对创新能力显著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认定满2年后,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经科技[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四、《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