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财政局、粮食局,市属各粮食企事业单位:
《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充分发挥粮食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全面推动我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扶持发展生产确保市场供应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7]29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粮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粮食政策和长沙市粮食发展规划。
第三条 粮食专项资金由长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验收与监督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拨付与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粮食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 粮食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按照重点突出、合理安排、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粮食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粮食物流园区建设扶持,对粮食物流园区铁路及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补助。
(二)对粮食收储企业(含国家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库点、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店)仓房新建、维修、改造,粮食收购除杂、烘干等设备购进、改造等进行资金补助。
(三)对粮食收储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含重点粮食转化企业)实施湖南粮食千亿产业工程的建设项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以及高附加值粮油精深加工、粮油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进行扶持。
(四)对市粮油质监机构用于粮油质量安全监管进行的设备购置及质量检测发生的经费进行专项补助。
(五)对获得国家“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国家驰名商标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以奖代补。
(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大课题调研和重大科研课题经费进行补助。
第七条 粮食专项资金的安排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
(一)专项补助方式。对工程类项目、技术改造类项目、推动粮食产业发展项目,采取财政专项补助方式支持。
(二)贷款贴息方式。对大型粮食流通产业、粮食宏观调控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
(三)以奖代补方式。对重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粮食产业化、积极实施湖南粮食千亿产业工程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方式:粮食专项资金的申报采用纸质申报的形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年初下达当年粮食专项资金计划指南,明确粮食专项资金计划及年度支持方向、重点,明确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的标准,明确申报的起止时间和程序等。粮食专项资金计划指南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九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指南要求向所属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直及以上单位可直接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二)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申报单位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复审。
(四)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经复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在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调。
(五)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专家评审后的项目在《长沙晚报》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将项目及公示结果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六)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对通过审批的项目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
(一)粮食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粮食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粮食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相关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重点技改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粮食产业发展重大课题调研和重大科研课题,需提供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资金入账凭证等。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市)所属单位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 单个项目资金超过500万元(含)的,按《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91号)进行“双控” 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项目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粮食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粮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粮食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对上年度市级粮食专项支持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送至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市财政等部门对上年度粮食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粮食专项资金应按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9号)和市政府关于《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实施细则》(长政发[2009]43号)文件进行绩效评价,将自评结果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并接受市级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相关粮食、财务、审计、纪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有违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给予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长沙市粮食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