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
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简称“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实现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第三条 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每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补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地址均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
2.企业经过审查,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3.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后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备登记,并取得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证券办)(以下简称“财政局”)确认的信息登记表。未提交信息报备登记材料并通过备案登记确认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五条 对完成境内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六条 对完成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对完成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第九条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税务登记转移到长沙经开区的,视同长沙经开区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第十条 企业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转至新三板或由新三板转板至境内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补助两者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三章 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提交报备材料:
1.填报《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2.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第十二条 财政局在收到报备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在企业信息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上市、挂牌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财政局及时组织企业申报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财政局签署意见的《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4.相关机构核准或同意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承诺函。
第四章 审核批准和监管
第十五条 财政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
1.由财政局组织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产业环保局、安监局等联合对申报材料、企业信用、安全生产、环保等情况逐一审查,提出资金建议;
2.财政局将资金建议按程序报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在长沙经开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经开区,否则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在此5年期间,需每年度向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对以欺诈、蒙骗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2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其它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局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原《长沙经开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试行办法》(长经开管发〔2016〕83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