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ign=“center”>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
<palign=“center”>关于停止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的通知<palign=“center”>湘财综〔2016〕45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35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市、县三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新建项目停止收取保证金。
二、已收取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仍需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向收取保证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及报告;
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三同时”验收的相关材料(如遇项目撤销,还需履行相关撤销手续);
3、《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如有遗失,需登报公示)及复印件;
4、《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如收款账号有变更,需提供新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分别存财政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保证金退还应遵循缴款单位与退款单位相一致原则,无特殊情况,不退还给与缴款单位无关的单位。如原缴款单位遭遇破产清算、往来欠款等特殊原因,由缴款单位和新收款单位分别写明情况并加盖公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保证金退还至新收款单位。
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退付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收取保证金的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管理机构提交退付申请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及时退还给项目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3日
发文机构 | 原文地址 |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tzgg/tz/201612/t20161209_463784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