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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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XDR-2017-01004

宁政办发〔2017〕11号


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乡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palign=“”>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palign=“”>《宁乡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宁乡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

<palign=“”>第一章总则

<palign=“”>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长沙市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palign=“”>第二条政府合同的审查以及签订、履行、备案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palign=“”>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palign=“”>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投融资单位、乡镇(街道)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财产利用的协议。

<palign=“”>第四条政府合同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palign=“”>政府合同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palign=“”>第五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商务、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palign=“”>第二章政府合同的审查和备案

<palign=“”>第六条政府合同审查实行县政府法制办审查与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palign=“”>第七条所有以县政府为主体的政府合同,经负责起草的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员)、法律顾问审核,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签订前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

<palign=“”>第八条以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投融资单位、乡镇(街道)为主体签订的政府合同,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当在签订之前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经分管副县长批准。

<palign=“”>前款合同标的额不足500万元的,由各单位负责法律审查;其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palign=“”>第九条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投融资单位、乡镇(街道)是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在政府合同承办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palign=“”>(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信调查;

<palign=“”>(二)组织合同项目洽谈;

<palign=“”>(三)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palign=“”>(四)负责合同的组织会审,呈送审查、审签、备案和归档;

<palign=“”>(五)负责合同履行;

<palign=“”>(六)负责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palign=“”>第十条政府合同涉及项目核准、财政资金安排、规划建设、国土等事项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把关。

<palign=“”>第十一条合同起草完毕后,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形成合同文本草案及合同送审表,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palign=“”>(一)合同起草说明;

<palign=“”>(二)相关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材料;

<palign=“”>(三)相关资质证明和履约能力材料;

<palign=“”>(四)合同涉及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palign=“”>(五)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查意见;

<palign=“”>(六)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palign=“”>合同文本草案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palign=“”>第十二条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程序签订政府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将相关法律文书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

<palign=“”>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程序结束后,应及时签订政府合同。

<palign=“”>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合同草案就下列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palign=“”>(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palign=“”>(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palign=“”>(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palign=“”>(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palign=“”>(五)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palign=“”>(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palign=“”>(七)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palign=“”>第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应签署或出具书面的法律审查意见。

<palign=“”>第十五条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完毕后,由合同承办单位将合同呈送县政府相关领导进行审签或审批。其中,以县政府为签约主体的合同应报县长审签,非以县政府为签约主体且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palign=“”>第三章签约管理

<palign=“”>第十六条以县政府为主体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以县政府名义签订。县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个人未经县政府书面授权,不得以县政府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palign=“”>第十七条以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投融资单位、乡镇(街道)为签约主体的合同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以该单位名义签订。

<palign=“”>第十八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palign=“”>(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palign=“”>(二)合同标的;

<palign=“”>(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palign=“”>(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palign=“”>(五)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palign=“”>(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palign=“”>(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palign=“”>(八)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palign=“”>(九)其他必要条款。

<palign=“”>签订政府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palign=“”>第十九条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palign=“”>(一)超越权限签订、变更合同;

<palign=“”>(二)未签订书面合同即擅自履行;

<palign=“”>(三)以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合同。

<palign=“”>第四章履约管理

<palign=“”>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palign=“”>(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palign=“”>(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palign=“”>(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palign=“”>(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palign=“”>(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palign=“”>(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palign=“”>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并向县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汇报,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损失。

<palign=“”>第二十一条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的政府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补充合同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先行与对方协商,拟定变更、补充协议,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补充合同。变更、补充合同必须明确说明变更、补充的理由,变更、补充的条款及事项。

<palign=“”>经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的政府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补充合同的,应当在变更、补充合同后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palign=“”>第二十二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支付,未按照本办法依法审查备案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palign=“”>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palign=“”>第五章政府合同管理的考核和责任

<palign=“”>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县政府法制办每年会同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商务、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对政府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县政府。

<palign=“”>签署单位、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对政府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palign=“”>签署单位、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所订立的政府合同目录和履行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

<palign=“”>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lign=“”>(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变更政府合同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的;

<palign=“”>(二)未按法制机构出具的书面法律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palign=“”>(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审查的本单位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政府合同的;

<palign=“”>(四)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程序结束后,未及时签订政府合同的;

<palign=“”>(五)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

<palign=“”>(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定期报送合同目录和合同履行情况的;

<palign=“”>(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启动合同预警机制、提交预警报告及处理预案的;

<palign=“”>(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合同未报送登记、备案的,或者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及档案材料的;

<palign=“”>(九)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放弃合同权利或者增设义务的;

<palign=“”>(十)负有审查责任的法制机构玩忽职守或者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palign=“”>(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palign=“”>第六章附 则

<palign=“”>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家征收征用合同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格式合同文本,具体合同由实施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palign=“”>招商合同、投融资合同等常用政府合同,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制定合同范本,具体合同由实施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查。

<palign=“”>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lign=“”>解读关联:解读《宁乡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

附件一:<imgborder="0"src=“http://www.nxcity.gov.cn/cms/siteResource/201909/20190905105905708.gif"title=““alt=”“picname=””/>合同送审表.doc</p><p>附件二:<imgborder=“0"src=“http://www.nxcity.gov.cn/cms/siteResource/201909/20190905105905708.gif"title=”“alt=”“picname=””/>合同备案表.doc</p><p>附件三:<imgborder="0"src=“http://www.nxcity.gov.cn/cms/siteResource/201909/20190905105905708.gif"title=”“alt=”“picname=””/>年度政府合同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