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 “原地倍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按照创建“五好”园区要求,鼓励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抬高坐标、创新实干、做大做强,实现规模、能级、品牌“原地倍增”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指在长沙雨花经开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工商注册关系不在园区但统计关系在园区并在本园区有较大经济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可参照执行。

非法人单位但在本园区有较大经济贡献的单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可参照执行。

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第一章支持内容

第一条支持企业扩大发展规模

(一)新入规奖。

本政策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针对工业企业在首次入规后的当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连续两年如不发生退规,每年再分别奖励5万元,共计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四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奖励5万元/家。

(二)上台阶奖。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到20%的企业,园区分别给予企业相关有功人员(团队)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2.统计“四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企业,园区分别给予企业相关有功人员(团队)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三)经济效益倍增奖。

鼓励统计“四上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在三年内实现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与税收倍增。对“四上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过5千万、1亿、2亿、5亿、10亿、50亿、100亿元且企业在园区实际入库税收过200万、400万、800万、2千万、4千万、2亿元、4亿元,并承诺自申报年度起三年内能实现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与税收累计倍增的企业,在完成倍增指标的当年,按照企业税收园区留成部分增量(是指完成指标年度与申报政策年度相比,实缴税收增加部分对应的园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补。本条款与第一条第(二)款可重复享受。

第二条支持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一)鼓励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厂房、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和实际入库税收累计增幅均达到50%以上的企业,园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补助,最高50万元。

(二)鼓励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当年实投在500万元(含)以上,其他产业的企业当年实投在1000万元(含)以上,按实投额(经管委会认定的实投凭证)的2.5‰予以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产业投资项目入统。对政策有效期内新列入统计库的500万元-5000万元的产业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政策有效期内新列入统计库的5000万元(含)以上产业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年度研发费用(以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为准)较上年新增部分的5%予以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政策有效期内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第五条鼓励企业加大本地采购

申报企业年度内累计采购园区范围内配套产品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采购的配套产品须用于申报单位的产品生产。按申报企业采购的园区内配套产品较上年度新增采购额(以发票金额不含税价计算)的5%给予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配套产品指园区工业企业生产制造的工业产品,不包括采矿业工业产品、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由园区产业发展局、经济合作局和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定通过后,在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党工委、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园区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本政策与雨花区、雨花经开区其他产业政策按“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企业获得的年度扶植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园区级经济贡献。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未列入失信名单,且无税务、环保、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园区产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后,园区财政金融局每年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除有特别规定外,有效期2年,针对具有政策延续性的条款(如新入规奖、经济效益倍增奖),须在政策有效期内进行首次申报,在符合政策条款的前提下如本政策已失效,仍可继续申请后续阶段的相应奖励。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产业导向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所有获奖企业需承诺收到奖励扶植资金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否则需全额退回奖励扶植资金。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园区产业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