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沙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7日
长沙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规范长沙金融创新奖评选程序,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践行“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21〕14号)精神,对金融创新奖评选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长沙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定和授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沙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在金融制度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的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第四条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市政府金融办)依照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金融创新奖评选的组织实施工作。长沙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长沙金融创新奖设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两个奖项。
(一)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相关申报主体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金融创新成果奖原则上设奖项12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8名。
(二)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金融创新推进奖原则上设奖项3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
长沙金融创新奖奖项设置和名额可根据金融工作需要,在每年发布的金融创新奖申报指南中进行调整和细化。
第六条长沙市财政局每年安排长沙金融创新奖励资金,首年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长沙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金融创新项目原则上不再参加市级金融创新奖的评选。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八条申报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金融创新成果奖的申报主体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长沙设立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和以上金融机构区域性分公司(分行),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长沙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二)金融创新推进奖申报主体包括:驻长金融监管部门,在省、市、区县(市)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金融监管部门与省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业务指导的金融行业协会,以及经市政府金融办认定的有关单位。
(三)限制情形。近两年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或因业务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刑事、重大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得申报。申报项目不得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制或政策规定,在权属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九条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或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或基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技术的创新应用。
(二)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四)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
第十条申报金融创新推进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主调研开发,并在全省或全国率先实施,或得到上级部门采纳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二)为规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而采取的新监管措施;或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所提出的新监管理念和模式,以及为落实该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工作机制和流程设计;或为支持金融市场产品、业务创新推出重大突破性政策,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三)近两年完成调研开发,且实际应用效果显著。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发布申报指南。长沙市政府金融办会同长沙市财政局每年发布金融创新奖申报指南,可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细化评选要求。
第十二条单位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按时向长沙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报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等规定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交项目批文、鉴定报告等补充材料。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组织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评审。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由长沙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
初审:长沙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复审:长沙市政府金融办邀请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等省级金融监管部门,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改委以及根据当年申报情况需要参与的有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综合评审工作组,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金融创新奖的评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人员,不参与相应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当对进入评审的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进行审议认定。拟奖项目由长沙市政府金融办按程序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公示及异议处理。长沙市政府金融办对审定结果在官网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长沙市政府金融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效书面异议材料、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长沙市财政局负责金融创新奖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在长沙市政府金融办根据评选结果履行专项资金使用相关程序后,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金融创新奖评定结果不作为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建立长沙金融创新奖年度反馈机制。各获奖单位应形成获奖项目年度运行情况(或工作推进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长沙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条如发现获奖项目有提供虚假资料等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经查属实后,撤销奖励并收回奖金,取消其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认定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长沙市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及时根据工作需要及形势变化修订完善。
附件:
关于印发《长沙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pdf
发文机构 | 原文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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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http://jrb.changsha.gov.cn/xxgk/tzgg/202208/t20220809_1072632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