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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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lass=“MsoNormal”>NXDR-2018-00002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宁政发〔201818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宁乡市人民政府

<pclass=“MsoNormal”>关于印发《<spanclass=“16”>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spanclass=“16”>

<pclass=“MsoNormal”><spanclass=“16”>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pclass=“p”>现将《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宁乡市人民政府         

<pclass=“MsoNormal”>2018529       

<pclass=“MsoNormal”> 

<pclass=“p”><spanclass=“16”>
<spanclass=“16”>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spanclass=“16”>

<pclass=“MsoNormal”> 

<pclass=“MsoNormal”>第一章    

<pclass=“MsoNormal”>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pclass=“MsoNormal”>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规建、财政、国土、交运、水务、规划和投融资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政投办”)设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pclass=“MsoNormal”>第三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和市政投办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pclass=“MsoNormal”>(一)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稽查、代建、招投标管理、投资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pclass=“MsoNormal”>(二)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pclass=“MsoNormal”>(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pclass=“MsoNormal”>(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pclass=“MsoNormal”>(五)市监察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单位的行政监察及廉政建设监督。

<pclass=“MsoNormal”>(六)市规建、国土、交运、水务、环保、规划、投融资办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pclass=“MsoNormal”>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pclass=“MsoNormal”>(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pclass=“MsoNormal”>(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pclass=“MsoNormal”>(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pclass=“MsoNormal”>(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pclass=“MsoNormal”>(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pclass=“MsoNormal”>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pclass=“MsoNormal”>(一)立项审批,可同时核准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pclass=“MsoNormal”>(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

<pclass=“MsoNormal”>(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进行节能审查和核准招标事项;

<pclass=“MsoNormal”>(四)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等;

<pclass=“MsoNormal”>(五)依法招标采购、招标控制价评审、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pclass=“MsoNormal”>(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pclass=“MsoNormal”>(七)竣(交)工验收;

<pclass=“MsoNormal”>(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pclass=“MsoNormal”>(九)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pclass=“MsoNormal”>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pclass=“MsoNormal”>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

<pclass=“MsoNormal”>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pclass=“MsoNormal”>(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pclass=“MsoNormal”>(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切实可行、务求实效的原则;

<pclass=“MsoNormal”>(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pclass=“MsoNormal”>(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pclass=“MsoNormal”>(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pclass=“MsoNormal”>(六)合理确定工期。

<pclass=“MsoNormal”>第二章计划管理

<pclass=“MsoNormal”>第八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市发改部门负责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市规建、交运、水务、住保等行业部门负责相应行业项目的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pclass=“MsoNormal”>第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各园区、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分库。市发改部门在项目分库的基础上牵头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pclass=“MsoNormal”>第十条 严格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市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市国土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可用建设用地总规模;市征地办负责提出项目拆迁总规模;市投融资办负责提出建设单位可用融资总规模。

<pclass=“MsoNormal”>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审定按以下流程进行:

<pclass=“MsoNormal”>(一)项目申报。市政府每年第四季度下发年度计划申报通知。各园区、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依据本单位建设需要,结合项目储备和可用财力等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发改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pclass=“MsoNormal”>(二)项目初审。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来源、用地保障、规模和内容、建设时序、可行性和必要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初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pclass=“MsoNormal”>(三)计划审定。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可用财力规模、用地规模等,商市财政、国土、投融资办等职能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市人民政府文件下达,并向社会公示。

<pclass=“MsoNormal”>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纳入年度计划:

<pclass=“MsoNormal”>(一)已列入国家或省、长沙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

<pclass=“MsoNormal”>(二)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书记办公会或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pclass=“MsoNormal”>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配套。

<pclass=“MsoNormal”>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class=“MsoNormal”>(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pclass=“MsoNormal”>(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pclass=“MsoNormal”>(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pclass=“MsoNormal”>(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pclass=“MsoNormal”>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原因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

<pclass=“MsoNormal”>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市政投办申报,由市政投办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未按年度计划实施的,建设单位须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说明原因。

<pclass=“MsoNormal”>第三章 审批管理

<pclass=“MsoNormal”>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涉密项目外)的审批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赋码。未取得项目编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pclass=“MsoNormal”>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年度计划向市发改部门申报立项或可研批复,同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市规划部门、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业审查或评估。

<pclass=“MsoNormal”>(一)房建类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下,其他类(市政、交通、农林水利等)总投资800万元(含)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维护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pclass=“MsoNormal”>(二)房建类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他类(市政、交通、农林水利等)总投资8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及维护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如涉及新征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先申报立项,依据立项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

<pclass=“MsoNormal”>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或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且专业相符合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pclass=“MsoNormal”>(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节能评价等内容。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pclass=“MsoNormal”>(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其中,方案设计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pclass=“MsoNormal”>(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方案设计须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长审定。

<pclass=“MsoNormal”>(四)需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pclass=“MsoNormal”>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

<pclass=“MsoNormal”>征地拆迁费(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征地拆迁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用地税费以实际缴纳为准,其余征地拆迁费用以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为准。

<pclass=“MsoNormal”>管线迁改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各管线权属单位,编制迁改方案(应包括管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

<pclass=“MsoNormal”>第十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市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并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实行规范管理。

<pclass=“MsoNormal”>代建可采用全程代建或阶段代建。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pclass=“MsoNormal”>第十九条 项目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其中乡镇、街道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定;项目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其中乡镇、街道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pclass=“MsoNormal”>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pclass=“MsoNormal”>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向概算审查部门报批。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pclass=“MsoNormal”>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pclass=“MsoNormal”>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设计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发改部门会签;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市发改部门审批。

<pclass=“MsoNormal”>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选择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pclass=“MsoNormal”>第二十三条 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pclass=“MsoNormal”>(一)房建、市政类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

<pclass=“MsoNormal”>(二)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下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简化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pclass=“MsoNormal”>(三)已纳入全市年度教育、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专项投资计划,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下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凭市发改部门下达的专项投资计划办理后阶段手续。工艺简单、技术成熟的单纯绿化、土方平整、乡村环境整治等项目,直接依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算(预算)资料办理立项。

<pclass=“MsoNormal”>第二十四条 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pclass=“MsoNormal”>(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抢险救灾工程。

<pclass=“MsoNormal”>(二)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由常务副市长商分管副市长研究确定。

<pclass=“MsoNormal”>(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报市长批准。

<pclass=“MsoNormal”>(四)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同时报告分管副市长,由市政投办组织对处险情况进行核实,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pclass=“MsoNormal”>(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pclass=“MsoNormal”>(六)抢险救灾费用支付

<pclass=“MsoNormal”>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常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合同额30%支付预付款。

<pclass=“MsoNormal”>2.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余额。

<pclass=“MsoNormal”>3.抢险救灾建设项目除险后,按照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

<pclass=“MsoNormal”>第四章 投资控制

<pclass=“MsoNormal”>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pclass=“MsoNormal”>第二十六条 严格概算控制。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控制要求。

<pclass=“MsoNormal”>(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报市发改部门核定额度后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pclass=“MsoNormal”>(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批复的投资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重新报批的可研批复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报市政投办备案。

<pclass=“MsoNormal”>第二十七条 严格概算监管。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pclass=“MsoNormal”>(一)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pclass=“MsoNormal”>(二)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pclass=“MsoNormal”>(三)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pclass=“MsoNormal”>(四)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pclass=“MsoNormal”>第二十八条 严格预算编审。建设单位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组织施工图设计。其中,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之和。

<pclass=“MsoNormal”>(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组织预算编审,严格控制和预防因预算漏项(量)、暂定工程量变化、暂估价调整、重大设计和施工变更等引起的大额投资增加,并对预算编制成果进行内审把关,及时纠正超概算行为。

<pclass=“MsoNormal”>(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组织施工图审查,控制设计漏项(量);市财政部门严格按施工图组织预算评审,及时发现和制止超概算行为,并对预算金额的准确性把关。

<pclass=“MsoNormal”>(三)勘察、设计、施工和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控制履行相应责任。因服务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追偿。

<pclass=“MsoNormal”>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按“必要、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按“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实施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pclass=“MsoNormal”>(一)一般变更。指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费用未超过经批复的设计概算,变更增加费用小于50万元(含),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设计(施工)变更。一般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变更事项后报市政投办,市政投办组织市发改、财政和相应行业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pclass=“MsoNormal”>(二)较大变更。指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费用未超过经批复的设计概算,变更增加费用大于50万元但未超过100万元,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较大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市政投办组织市发改、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并下达投资变更批复。

<pclass=“MsoNormal”>(三)重大变更。指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费用超过经批复的设计概算,或变更增加费用超过100万元(含),涉及调整可研或概算批复内容(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重大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市政投办组织市发改、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变更批复。

<pclass=“MsoNormal”>(四)因工程变更需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投资在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应按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未超概算的情况下,施工时段不同产生的材料价格调差和政策性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等引起投资增加的,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减少的,以及预算漏项(量)、暂定工程量调整、预算暂估价调整等原因引起投资增加未超过合同价10%的,由建设单位确认并在结算送审文件中进行说明,市财评中心在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中单独列示。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直接按合同文件约定办理结算评审。

<pclass=“MsoNormal”>第三十条 规范概算调整。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概算的,必须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pclass=“MsoNormal”>(一)因材料价格变化较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突破概算控制限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概算调整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市政投办组织部门联席会议核实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原概算审批部门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pclass=“MsoNormal”>(二)项目实施前,因投资决策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概算调整申请。经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市政投办召集相关部门或专家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对投资规模调整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概算调整低于原批复概算10%的,报市长批准;超过10%(含)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概算审批部门下达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批复。

<pclass=“MsoNormal”>(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投资决策或重大设计(施工)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的,“重大变更”报批,同时进行概算调整审核,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概算审批部门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结果下达概算调整批复。需要调整初步设计的,同时下达初步设计调整批复。

<pclass=“MsoNormal”>(四)属于批复的基本预备费或价差预备费控制范围内的费用增加,不需调整概算,继续按原批复概算控制投资。

<pclass=“MsoNormal”>(五)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批复估算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估算投资调整由市发改部门核实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

<pclass=“MsoNormal”>其中,实行代建制项目可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业主单位上报。代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pclass=“MsoNormal”>第三十一条 结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8天内完善项目结算资料送审,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上报工程结算评审核减额度超过送审金额10%200万元(含)以上的,按本办法第五十七条处理。市财政部门定期将审查结果汇总报市政投办备案。其中工程结算1000万元以下项目须在2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在4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

<pclass=“MsoNormal”>第三十二条 财务决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完成工程结算评审后,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办理决算评审,市财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pclass=“MsoNormal”>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pclass=“MsoNormal”>第五章 建设管理

<pclass=“MsoNormal”>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pclass=“MsoNormal”>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3000万元以下的鼓励实行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代建服务费按相关文件执行。确因特殊情况不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pclass=“MsoNormal”>第三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PPP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class=“MsoNormal”>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全程进行监管。

<pclass=“MsoNormal”>(一)依法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pclass=“MsoNormal”>(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立项(可研)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和备案等批准文件。凡前期手续、资金安排、征地拆迁不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

<pclass=“MsoNormal”>(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须按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服务项目,工程类400万元以下的、设备和材料采购200万元以下、服务类100万元以下的,按宁乡市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pclass=“MsoNormal”>(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挂网前,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论对招标方案进行分级审批:

<pclass=“MsoNormal”>市直部门或市级平台公司作为建设主体,招标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准;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pclass=“MsoNormal”>乡镇(街道)作为建设主体,招标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pclass=“MsoNormal”>(五)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假借农村三资交易名义或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应急处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

<pclass=“MsoNormal”>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pclass=“MsoNormal”>(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均须依法签订合同。

<pclass=“MsoNormal”>(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实行。以市政府为签约主体的项目合同报市长审签,非以市政府为签约主体且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pclass=“MsoNormal”>(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pclass=“MsoNormal”>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pclass=“MsoNormal”>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pclass=“MsoNormal”>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pclass=“MsoNormal”>(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达到正常维护管理标准,维护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的技术审查。项目竣工后,由规建、交通、水务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城管、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进行验收。

<pclass=“MsoNormal”>(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责令责任主体单位进行整改,并告知市财政部门停止项目资金拨付。

<pclass=“MsoNormal”>(三)工程验收合格或正式投入使用后,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

<pclass=“MsoNormal”>(四)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pclass=“MsoNormal”>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其中,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pclass=“MsoNormal”>第四十二条 项目在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项目经市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当月调整资产价值。

<pclass=“MsoNormal”>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pclass=“MsoNormal”>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pclass=“MsoNormal”>第六章 资金管理

<pclass=“MsoNormal”>第四十五条 市发改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投资补助计划等形式下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全程监督管理,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合同等,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

<pclass=“MsoNormal”>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列支前期工作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立项(可研)等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支付征拆款、工程款。

<pclass=“MsoNormal”>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

<pclass=“MsoNormal”>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市发改部门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税务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到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拨款手续,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同时提供结算定案通知书,并完善相关手续;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需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备案,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pclass=“MsoNormal”>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工程款支付额度和审批程序,严禁超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严禁利用虚假工程和虚假签证套取资金;严禁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个人。

<pclass=“MsoNormal”>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前累计支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工程相关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不超过相应合同价的70%)。确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剩余资金依据市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进行清算。严禁超概、预算支付,未经批复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变更后增加的费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按合同金额的3%预留。 

<pclass=“MsoNormal”>市财政部门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时,应同时报市审计部门抽审。市审计部门抽审的项目在审计期间应暂停支付,待出具审计报告后再予办理。

<pclass=“MsoNormal”>第五十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和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及合同办理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pclass=“MsoNormal”>第五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pclass=“MsoNormal”>(一)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项目审批的评估评审费用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发生的费用。其中,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是指职能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项课题研究和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研究、专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测量测绘、勘察和设计等咨询论证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等报批报建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pclass=“MsoNormal”>(二)由行业部门作为前期研究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承担。

<pclass=“MsoNormal”>(三)由政府投资公司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政府投资公司承担。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安排了前期工作经费,但在后期由政府投资公司承担的项目,应予以扣还。

<pclass=“MsoNormal”>(四)发改、规划、规建、交运、水务、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使用的前期研究经费,由市发改部门统筹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pclass=“MsoNormal”>第七章 监督检查

<pclass=“MsoNormal”>第五十二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互联网+监督”,建立以党内监督为根本、部门监督为主体、群众监督为基础、科技监督为手段的新型监督模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的全程电子化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pclass=“MsoNormal”>第五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法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pclass=“MsoNormal”>第五十四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制度,由项目稽察职能机构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

<pclass=“MsoNormal”>第五十五条 市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部门)的履职情况开展行政监察。

<pclass=“MsoNormal”>第五十六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pclass=“MsoNormal”>第八章责任追究

<pclass=“MsoNormal”>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或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讨并限时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class=“MsoNormal”>(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或超预算的;

<pclass=“MsoNormal”>(二)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pclass=“MsoNormal”>(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pclass=“MsoNormal”>(四)已经批准的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pclass=“MsoNormal”>(五)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pclass=“MsoNormal”>第五十八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pclass=“MsoNormal”>(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

<pclass=“MsoNormal”>(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pclass=“MsoNormal”>(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pclass=“MsoNormal”>(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pclass=“MsoNormal”>(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pclass=“MsoNormal”>(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pclass=“MsoNormal”>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class=“MsoNormal”>第六十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pclass=“MsoNormal”>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pclass=“MsoNormal”>第九章  

<pclass=“MsoNormal”>第六十二条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pclass=“MsoNormal”>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职能部门或行业部门管理的相关事项,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pclass=“MsoNormal”>第六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pclass=“MsoNormal”>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61日起施行。其他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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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武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pclass=“MsoNormal”>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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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