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浏阳市委宣传部浏阳市财政局浏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浏阳市欧阳予倩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浏阳市欧阳予倩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推进浏阳文艺创作发展,浏阳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浏阳市欧阳予倩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欧阳予倩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会同市文联管理。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三)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方案;

(四)实施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检查验收;

(五)协调解决引导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坚持专项管理、严格审核、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欧阳予倩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在现阶段每年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配套奖励。配套奖励获得权威全国性奖项(本处所指全国性奖项指2005年中央宣传部依据《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出台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确定的奖项),和获得湖南省以及长沙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湖南省文艺奖、毛泽东文学奖的文艺作品,同一作品不重复奖励。该年度无符合条件的作品不予奖励。

(二)组织评奖。组织开展一年一次的年度最佳作品奖新人新作奖五年一届的欧阳予倩文学艺术奖

(三)项目扶持。每年确立一定的重点作品创作和展示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四)开展文艺评论。组织召开文艺作品研讨会,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媒体公众对本市优秀文艺作品、文艺现象进行研讨、评论和推介。

(五)培训进修。邀请国内外知名艺术家开展文学艺术类讲座,组织和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文艺家进行短期培训和进修。

第六条市文联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文艺创作奖扶资金重点使用领域经费预算,经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原则申报审批。

(一)公开申报。市文联将文艺创作奖扶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公布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市文联负责申报受理及相关情况汇总。市内经合法登记各文艺家协会、文艺社团、事业单位(含花鼓戏剧团、文化馆)、民办非企业单位、文化企业和文艺工作者、爱好者均可申报。

(二)部门审核。市文联、市财政局在各项目单位申报截止后以下内容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

1是否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计划;

2项目单位或项目申报人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3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4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三)专家评审。建立文艺创作奖扶资金专家评审组,负责对部门审核后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实施回避制度。

(四)结果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文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拟定当年支持项目报市委宣传部审定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集中支付。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文联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拨付计划,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六)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文联应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在项目单位自评基础上实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计划下达预算指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采取分期拨款和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其中文艺著作出版项目、舞台艺术项目、展览艺术项目、影视艺术项目、传承推广优秀传统文化采取分期拨款,第一次一般拨付30%作为启动经费,第二次待验收结项后拨付。属组织评奖、配套奖励、开展文艺评论、组织培训教育、宣传推介文艺作品和文艺人才、挂牌文艺作品创作基地的,经核定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评价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文联应加强对项目单位或个人获得文艺创作奖扶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和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奖励和扶持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文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奖励和扶持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奖励和扶持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标准和不遵守要求的;

(四)不按要求接受、配合专项督查、提交督查材料和督查不合格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第十三条奖励和扶持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和项目人进行项目自评,并向市文联报送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市文联和市财政局进行重点和综合绩效评价。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奖励和扶持对象应于每年年底向市文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参考依据之一,不按时报送自评报告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文艺创作奖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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