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

2024414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政府通过指定的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长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投控股)单独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当以政策效益为首要目标,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引导基金财政出资主要来源是引导基金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引导基金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第六条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公司章程明确的退出期限,以股权转让、上市减持、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资金应及时收回并归集,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原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协管财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具体职责由市财政局承担。

第八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相关制度;

(二)审定母基金设立方案;

(三)听取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

(四)审议引导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订引导基金相关制度;

(二)牵头组织管委会成员单位规范性审查母基金设立方案并提请管委会审定;

(三)审定子基金设立年度计划;

(四)牵头组织管委会成员单位规范性审查子基金设立方案;

(五)组织开展引导基金考核评价工作;

(六)落实管委会的决议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十条长投控股承担引导基金运行的以下职责:

(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和母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二)做好母基金注册、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各项工作;

(三)拟定母基金设立子基金年度计划;

(四)按照市场化方式招募子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后报管委会办公室进行规范性审查;

(五)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引导基金运营问题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稳妥处理;

(六)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基金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七)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运行相关情况,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等;

(八)办理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基金类型

第十一条根据政策目标和投资标的不同,将引导基金分为天使(种子)、产业引导两类引导基金,采取有限合伙或公司制形式设立。

第十二条天使(种子)类基金是指以支持科技成果孵化、鼓励产业创新为目的,主要投资具备明显创新属性和成长潜力的种子期、天使期等早期项目的引导基金。天使(种子)类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母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40%,市、区两级出资总额(含财政和国有企业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60%

第十三条产业引导类基金是指以加速企业成长、助力企业扩张、支持我市新兴和优势产业为目的,主要投资成长期、扩张期企业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类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母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30%,市、区两级出资总额(含财政和国有企业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40%,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十四条母基金设立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规范性审查并提请管委会审议。母基金设立具体流程为:

(一)基金申请:基金发起人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母基金设立方案。母基金设立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设立基金的意义、基金主要发起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主投方向、类别、规模、形式、存续期限、出资结构、收益分配、决策机制、考核评价、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投后管理等内容。长投控股就基金设立开展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并形成基金设立尽职调查报告。

(二)规范性审查: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管委会成员单位对母基金设立方案是否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开展规范性审查。

(三)提请审议与决策: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审议事项,按程序报请管委会集体审议决策。

(四)决议执行:长投控股根据管委会决议,做好母基金设立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子基金设立具体流程为:

(一)长投控股负责按市场化方式招募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形成子基金设立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子基金设立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设立基金的意义、基金主要发起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主投方向、类别、规模、形式、存续期限、出资结构、收益分配、决策机制、考核评价、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投后管理、重点项目储备等内容和子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

(二)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管委会成员单位对子基金设立方案是否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开展规范性审查;

(三)长投控股根据规范性审查结果,做好子基金设立等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财务状况良好,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三)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五)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等制度健全,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良好;至少有3个以上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基金管理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中途退出需取得长投控股书面同意;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以下3类基金管理机构优先合作:

(一)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

(二)募资能力强、投资管理能力强、产业招引能力强的头部基金管理机构;

(三)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章 子基金返投要求及认定

第十八条天使(种子)类子基金投资于长沙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市、区两级出资总额(含财政和国有企业出资)的1.0倍;产业引导类子基金投资于长沙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市、区两级出资总额(含财政和国有企业出资)的1.2倍。

第十九条子基金存续期内,最终认定返投的企业必须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体包括:

(一)子基金投资机构直接投资的长沙市内企业(即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以下简称存量企业);

(二)子基金投资机构投资的长沙市外企业(即不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该企业将注册地迁至长沙市或在长沙市注册成立子公司(以下简称增量企业),注册成立子公司的,应将生产基地等落地至长沙市。

第二十条基金存续期内,返投金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存量企业按直接投资长沙市内企业(即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的投资额认定返投金额。

(二)增量企业按以下3项中金额最高值认定返投金额:

1.增量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

2.增量企业在长沙市的累计投资额(撤回投资的不纳入计算);

3.增量企业在长沙市产生的市级税收总额。

第六章 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母基金管理费根据母基金实缴规模分段确定计提标准和金额,并应当在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基金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中明确。

(一)引导基金实缴10亿元以下(含)的部分,原则上按不高于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的1%计提;

(二)引导基金实缴10亿元~20亿元(含)的部分,原则上按不高于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的0.9%计提;

(三)引导基金实缴20亿元~30亿元(含)的部分,原则上按不高于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的0.8%计提;

(四)引导基金实缴30亿元~40亿元(含)的部分,原则上按不高于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的0.7%计提;

(五)引导基金实缴40亿元以上的部分,原则上按不高于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的0.6%计提。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按不高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计提,并应当在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基金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中明确。特别优秀的头部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费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管理费自引导基金首期(首次)出资全部到账之日起开始计算,退出期酌减,延长期免收。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各出资方必须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按照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可以分别对天使(种子)类基金、产业引导类基金设置差异化门槛收益率(年化收益率),市财政出资部分超额收益可对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引导基金的考核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综合引导基金发展定位、投资方向、撬动社会资本规模等政策目标和效益。母基金不以单支子基金、子基金不以单个项目的盈亏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价采取年度考核和整体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引导基金存续期内,以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完成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合规管理情况为基础,按年度开展考核评价。对已完成清算或退出的引导基金,按最终实施效果开展整体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母基金类型、阶段性政策目标和长沙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度制定可量化的考核评价目标,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对母基金实施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子基金设立目的、投资领域、募资难度、投资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等情况,制定子基金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评分细则,形成子基金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根据引导基金所处的存续阶段,分别设置不同考核指标、分值及得分规则。

(一)投资期年度考核评价。重点考核资金募集、投资带动、市场化管理、发展定位落实、投资进度、规范管理等情况;

(二)退出期年度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引导基金退出进度、效果及规范性等情况;

(三)整体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完成、产业带动和引导基金收益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年度引导基金考核评价结果分档支付下一年度市财政出资部分引导基金管理费,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采取专项整改完善、缩减或终止引导基金后期出资、引导基金提前退出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管委会根据整体基金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政府在引导基金中享有超额收益的让利比例,具体让利比例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引导基金运营管理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可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决策失误责任。

第八章 风险防控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应设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以任何形式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长投控股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公司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引导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引导基金账户1年以上,引导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引导基金未按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公司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基金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管委会办公室对未按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公司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协调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整改。协调无效或引导基金运作出现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应按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基金公司章程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不予合作设立引导基金。

第三十七条市国资委负责统筹监管国有企业在引导基金中的出资份额。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引导基金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各管委会成员单位负责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制定引导基金管理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备投项目库,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推荐优质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台的我市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参与上级政策性基金的,按上级政策性基金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5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4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