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现将《长沙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1月17日

长沙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县科技计划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7号)和《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9〕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以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的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正公开、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资助、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2类资金支持方式,并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资金支持方式按《长沙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计划类别

第六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研究开发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科技平台计划、自然科学支持计划和指令性计划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研究开发计划。支持我县新兴及优势产业链的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以及成果转化、国际、国内合作。

(二)技术创新计划。主要以事后补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激励引导作用,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并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三)科技平台计划。主要以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四)自然科学支持计划。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增强我县源头创新能力。

(五)指令性计划。主要支持以县委、县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应急性任务,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求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职责界定

第七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各方包括县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等。

第八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是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编制县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二)组织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三)组织开展县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

(四)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黄兴会展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中高等院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初审、项目真实性审查及推荐工作;

(二)协助县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县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任务;

(二)根据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县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等;

(三)县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定制相结合的方式。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推荐、项目受理、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行文下达。

第十二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县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县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公布。

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单位条件、申报时间与方式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长沙县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者县委、县政府批准予以立项支持的其他单位;

2.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优势;农业类项目必须符合长沙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工作要求的规定,工业及其他类项目必须要有科技研发投入;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

4.具有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5.无已往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不良记录;

6.未连续3年获得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7.无未验收的县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县科技发展规划和县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申报资金合理,同一企业同年度内不重复申报;

3.申报的项目当年未获得其他县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4.申报的项目未获得过县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向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县科技计划项目前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实申报单位和项目的真实性、申报单位是否有失信行为或生产经营出现异常行为等。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县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县科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对照项目申报指南,逐条审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对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县科技主管部门对受理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初步核定项目的规模、资金投入和项目预期目标,相关业务科室汇总现场考察情况,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受理项目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进行审查,择优选取项目纳入专家评审范围。

第十七条 再按有关规定将受理的项目送县财政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食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部门进行相关审核。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根据部门初审和现场考察结果,县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项目为评审通过项目,在评审通过项目中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入围立项项目,并将评审得分情况在县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行政审定。县科技主管部门将评审通过项目,根据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及有关支持标准,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与县财政局会商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公示。经行政审定后拟立项的县科技计划项目在《星沙时报》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行文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县科技计划项目,下达立项文件。其中,前资助类项目、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由县科技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由县科技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立项后,由县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长沙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对于前资助项目,签订合同后拨付资金;对于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行文下达后直接拨付资金;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资金。

第五章 支持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每个项目支持10万元;重点项目以15万元为基数,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项目可以增加5万元;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可以增加5万元;市级以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可以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指令性计划按上级文件或会议纪要执行,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县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不再组织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科技主管部门应通过资料查阅和现场考察等形式监督管理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县科技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进度实施的,县科技主管部门应下达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能及时整改,将终止合同,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失信管理名单。

第二十七条县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年底前需向县科技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实施情况,拒不上报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失信管理名单。

第二十八条县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并经过努力无法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合同报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长沙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方式为: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由县科技主管部门采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以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验收。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立项后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结题和验收不合格三类。项目合同和相关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且验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为合格。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县科技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未通过,验收最终结论为不合格 。对于按第二十八条终止合同的项目结论为结题。验收结果在县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县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县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础依据。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和第一次验收未通过后6个月内未申请第二次验收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将作验收不合格处理。

(二)项目合同执行期超过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和第一次验收未通过后6个月内未申请第二次验收的前资助项目视为拒不验收。

(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不给予资金补助,并终止合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前资助类项目,视情况收回尚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对于拒不验收的前资助类项目,将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失信管理名单,并且永久取消其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县科技计划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合同和验收结果,联合行文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作为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和验收材料。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发现或取得的重大进展。

第三十六条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应实现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过程的全覆盖建立失信名单管理库。有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挪用、套取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将列入科研失信管理名单,并且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科发〔2018〕3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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