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企业,各相关部门、单位: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2号)《长沙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岳麓登峰”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长政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和鼓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板实现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第三条 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每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享受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湖南股交所挂牌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的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实际经营均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
2.企业上市、挂牌相关阶段,经由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股交所确认或网上公示;
3.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后,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备登记,并经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政金融局)确认。
第五条 对在境内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分三阶段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补助150万元;第二阶段为企业向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补助150万元;第三阶段为企业发行上市后,补助200万元。
第六条 对完成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实际经营地址转移到长沙经开区的,视同长沙经开区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第八条 对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50万元补助(未经基础层直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完成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利润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条 企业从补助金额较低的板块转至补助金额较高的板块或阶段的,扣除已享受的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同一个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不重复享受相关补助。
第十二条 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相关问题,按《湖南省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2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研究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过程中涉及的改制、项目立项、环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审批,各职能部门纳入绿色通道管理,依法优化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
第三章 企业报备
第十四条 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后,及时向财政金融局提交以下材料报备:
1.《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附件1);
2.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3.承诺函(附件2)。
财政金融局收到报备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财政金融局在《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四章 审核批准和监管
第十五条 对达到本办法中上市、挂牌补助条件的企业,采用“对企业免申请、对内依规审批”的方式,由财政金融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1.财政金融局组织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产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联合对企业信用、纳税合规、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逐一审查,提出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建议。
2.财政金融局按程序将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建议报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3.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财政金融局在长沙经开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有异议的,财政金融局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后无异议的,由财政金融局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并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最后一次享受补助资金起5年内不得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迁出长沙经开区,否则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在此5年期间,需每年度向财政金融局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须全额退回补助资金。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将于2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其它各类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金融局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原《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20〕31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电话:0731-84020170。
附件:1.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2.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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