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浏阳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浏阳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浏阳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资助、事后补助和科技金融资助等资金支持方式,并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一)前资助。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二)事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验收后,给予资金补助。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

(三)科技金融资助。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促进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领域,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科技保险费补贴、基金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四)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按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令性计划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重大专项。聚焦全市战略发展目标,主要支持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原则上采取前资助方式。

(二)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重点研发计划。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增强全市源头创新能力;支持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以及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

2.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平台和人才计划。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

以上计划原则上采取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科技金融资助相结合的方式。

(三)指令性计划。主要支持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帮扶项目,由市科技局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实施。原则上采取前资助的方式。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推荐、项目入库、出库评审、行政审批、公示、行文下达等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重点、方式以及申报时间、方式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项目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实行网上公开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浏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优势;

4.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人才队伍、资金、场地和技术装备等;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没有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长沙市、浏阳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

2.符合浏阳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3.申报的项目当年未获得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

第十条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应按归口和属地原则由市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各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市科技局对经推荐的项目进行要件审核,审核受理后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库。

第十二条  出库评审。市科技局择优选取入库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考察。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示。经行政审批后的拟立项科技计划项目应及时在《浏阳日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十五条  行文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文件。

第十六条  指令性计划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可简化程序,通过行政审批后直接行文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浏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以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二)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申请验收;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立项后不再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将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将不给予补助;对于前资助类项目,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将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三)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合同任务和相关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且验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为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与已立项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前资助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验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告使用计划。无故不申请验收及验收不合格项目,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如因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并经过努力无法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合同任务,报市科技局审查批复。对于终止合同任务的项目,视情况收回尚未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前资助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事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支出,不再组织资金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支出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费,按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5%列入科技计划年度预算。用途包括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供资金分配使用及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绩效评价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施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年度实施情况总结以及中期评估和验收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应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3〕8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