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湘发改西开〔2017〕934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农业局(农办)、林业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关于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2411号),以及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资金计划落实要求,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已于2016年底全面完成,部分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项目也将于2017年底完成全部资金拨付。为全面检验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项目建设的成果,客观评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精神,经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委、省林业厅研究,决定对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进行一次全面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全面评价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我省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确保广大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二、评价基本原则及主要依据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专项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要求,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

2、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兼顾全面,重点评价资金使用监管、投入和工程建设任务完成,以及工程质量和效益情况。

3、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并重的原则。在强化项目工程建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评价的同时,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前期工作、制度建设、资金监管、档案管理等进行全面评价。

(二)主要依据

1、管理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湘财绩2013年28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发改赈[2010]2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2、年度计划文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委、省林业厅等部门下达的2008—2015年度项目及资金计划文件;由县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计划下达给项目法人(业主)的上述各年度计划文件。

3、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发改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由省发改委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和省直相关部门评审通过的县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方案说明、投资概算和图纸。

4、项目施工设计和施工合同。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及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直接涉及农户的农村能源和生态移民项目,农户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5、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现行由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正式颁布实施,自2008—2015年度涉及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和补植补造建设的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

6、其他。各项目县(市、区)经批准的项目任务和工程设计变更文件,以及县级检查验收报告、资金拨付文件等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的有关资料数据。

三、评价范围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范围包括列入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全部项目县(市、区),含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县(市、区)。根据历年检查验收实施情况,按照对专项资金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县(市、区)抽查50%的比例,重点对46个县(市、区)现场进行绩效评价核查(具体名单见附件1)。

四、评价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评价主要内容。按照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委、林业厅等部门下达的2008—2015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计划文件中的建设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后续产业、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五大类建设项目,重点对各项目县(市、区)上述建设内容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前期工作、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整改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及档案管理。

(二)评分标准。

评价评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依分数分为三个等级,即总分在85分以上为优良;总分在70分—84分为合格;总分在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评价指标如下:

1、项目组织(满分5分)。①是否在计划实施第一年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并明确主管领导,所设办事机构是否正常运行(满分1分);②县级政府是否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满分2分);③各部门(发改、财政及行业部门)协调配合情况(满分2分)。

2、前期工作(满分5分)。①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满分1分);②实施方案编制和单项工程设计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满分2分);③工程布局是否适度集中连片规模推进(满分1分);④实施方案是否在省规定时间内完成编制上报(满分1分)。

3、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满分10分)。①每年度计划任务是否全面完成(???分8分,无变更满分为10分);②项目计划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满分2分)。

4、工程建设质量(满分10分)。①是否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满分5分);②工程建设是否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满分3分);③工程竣工验收后保质期内是否出现质量问题(满分2分)。

5、项目建设管理(满分10分)。①项目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是否一致(满分3分);②项目建设是否执行公示制,是否推行基本建设“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满分3分);③施工技术服务及部门指导(满分1分);④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资质是否合格(满分1分);⑤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等违规发包工程问题(满分2分);

6、后期管理(满分5分)。①是否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满分2分);②是否落实项目后期管理部门和人员(满分3分);

7、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满分10分)。①是否严格按省级计划文件确认的项目范围、项目资金用途规范运作、是否专款专用(满分5分);②是否明确规定资金拨付程序(满分1分);③是否遵守招投标制、工程造价审核制及质保金制度的相关规定(满分3分);④项目间接费提取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满分1分);

8、专项资金到位情况(满分15分)。①专项资金是否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满分2分);②项目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足额(满分3分);③项目资金支出报账程序及手续是否健全(满分2分);④项目资金是否直接拨付使用到规定的项目上(满分3分);⑤项目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及滞留现象(满分5分)。

9、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满分5分)。①是否制定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管理办法(满分2分);②是否制定审计监管办法,其工程预(决)算是否经过财政(审计)机关或法定造价中介机构的审核(满分3分);

10、问题整改及群众满意程度(满分5分)。①对省级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说明情况并现场进行整改(满分2分);②对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或省级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满分2分);③入户调查反映的退耕区群众满意程度(满分1分);

11、项目实施效果(满分15分)。①是否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满分3分);②是否确保退耕农户吃饭、生活用能及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满分6分);③退耕还林地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是否明显改善和提高(满分6分);

12、项目档案管理(满分5分)。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年度检查验收报告、问题整改报告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满分2分);②抽查计划项目与档案资料是否相符(满分2分);③档案资料印制、分类、整理、装订是否规范(满分1分)。

在上述评分过程中,可根据下述情况酌情加分(加分时最高分值不得超过100分)或减分,(1)加分情况:①获省级以上表彰或在国家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满分3分),②经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确认的与项目有关的重大技术创新或重大管理、机制创新(满分2分);(2)减分或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情况:①经审计稽查发现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的,②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③在省级以上媒体和网络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评价方式及重点要求

(一)评价方式。本次绩效评价采取县级自评和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核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县级自评及年度省级检查验收报告为基础,由第三方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各县(市、区)进行抽查、分析、核实及汇总。

(二)重点要求

1、县级地方自评要求

(1)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以项目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各市州负责组织协调收集上报;

(2)各项目县(市、区)在历年自查验收基础上,对2008—2015年巩固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总结、评价;

(3)有关年度经省级检查验收的,应以省级检查验收报告为主要自评参照资料,并结合报告中所列问题、建议及地方相关整改结论确定相应自评内容;

(4)所有项目县(市、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必须于 月 日前报送各市州发改委及第三方核评机构。

2、第三方核评(核查绩效评价)要求

(1)实地核查

对纳入核评的县(市、区),其2014—2015年度计划项目,由第三方核查机构通过走访农户及实地察看的方式核定其建设项目,并依据以下不同项目类别,确定核查比例:

①基本口粮田项目不低于上报合格面积的20%;

②农村能源项目,其项目村不低于全县级全部项目村的10%,所查的项目村,其项目户不低于全部项目户的5%且不得少于10个;

③生态移民项目100%;

④后续产业发展项目抽取面积的20%;

⑤补植补造项目抽取面积的10%。

根据绩效评价的需要,抽查项目可延伸至2008-2013年度计划项目,其比例、项目数由第三方核查机构自定。

(2)项目县(市、区)总体情况核评

①结合地方绩效自评结论及省级检查验收报告和本次实地核查情况,确认纳入核评的各项目县(市、区)项目建设及资金拨付、使用总体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②根据上述核评结论及评分情况,确定项目绩效评价整体核定结果。并由第三方核评机构出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核查报告。

六、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委牵头组织,在项目县(市、区)自评基础上,逐级开展市级督查、省级绩效评价核查工作。市级督查由各市州发改委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逐县进行;省级绩效评价核查按上述确定的46个项目县(市、区),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走访群众、审核地方自评结论及省级检查验收报告等方式,逐项评分定级,并出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核查报告。

(二)评价工作要求

1、各市州、县(市、区)发改、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统筹谋划,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本次省级绩效评价核查的各项工作。

2、本次省级绩效评价核查为2008—2015年巩固退耕还林项目整个建设期间。接此通知后,请各市州迅速通知并督促各县(市、区)于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县级绩效自评工作;省级绩效评价核查于12月20日前完成。

3、本次省级绩效评价核查,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委、省林业厅共同组织,委托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和湖南希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完成,省直各部门负责检查指导与组织协调。本次省级绩效评价核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支持省林勘院和希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确保省级绩效评价核查任务按时完成。

联系人:刘昭华

联系电话:0731—89991001

附件:1、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级核查名单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分表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格式)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 农 委                 省林业厅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1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省级核查名单46个)

 

 

 


附件2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分表

注:按评分结果,85—100分为优良,70—84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